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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须知
  发布时间:2014-12-31 10:32:34 打印 字号: | |

第一条  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是本院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,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 受理、交办、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;
(二) 承办上级有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;
(三)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;
(四)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;
(五) 研究、分析信访情况,开展调查研究,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。
第二条  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传真等书面形式;信访人提出诉求的,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、联系电话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本院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诉求,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、联系电话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第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本院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。
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、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
(二) 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
(三) 携带危险品,管制器具的;
(四)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;
(五) 煽动、串联、胁迫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;
(六) 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第六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,本院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,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、扩大。
第七条 本院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,应当恪尽职守、秉公办事,查明事实、分清责任,宣传法制、教育疏导,及时妥善处理,不得推诿、敷衍、拖延。
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,提出的建议、意见,有利于审判机关改进工作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,本院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。
第九条 本院信访接待室办理信访事项,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的理由;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、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;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,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。
第十条 本院信访接待室对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后,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,分别作出处理。

 
责任编辑:审判管理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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